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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火警警報電腦傳送系統運作及保養服務 |
公布日期
11/0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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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申請人為符合有關聚氨酯乳膠的規定已遞交一切所需文件,為何視作仍未按有關規定辦妥? |
| 答: |
要完全符合有關聚氨酯乳膠的規定,申請人必須遞交及準備下列文件以供查核:
(i) 測試證明書
(ii) 供應商發票
(iii) 製造商保證書/發票及/或
(iv) 適當標籤
測試證明書必須蓋上製造商/供應商的公司印章,以作核證。此外,發出測試證明書的測試實驗所,必須獲得認可資格,按照英國標準7176(一九九五年版)(中度危險)/英國標準7177(一九九六年版)(中度危險)進行測試。
申請人必須遞交供應商發出的發票,證明符合英國標準7176(一九九五年版)(中度危險)/英國標準7177(一九九六年版)(中度危險)的乳膠/布料/床褥已售予製造商製造軟墊家具/床褥。
製造商發出的保證書/發票必須蓋上有關公司的印章,確認用以製造軟墊家具/床褥的乳膠/布料/床褥的供應來源。
符合指定標準的聚氨酯乳膠家具,必須附有適當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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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申請人已就遷移、加裝及/或拆除花灑頭/消防喉轆遞交有關的「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FS251)以供審批,為何視作仍未按有關規定辦妥? |
| 答: |
要符合有關遷移、加裝及/或拆除花灑頭/消防喉轆的消防裝置規定,FS251必須連同證書FSI/314A或FSI/314B(視情況而定)一併遞交,而該證書必須由負責有關工程的消防裝置承辦商填妥。出示證書FSI/314A或FSI/314B,是為了證明消防裝置的改裝/加裝工程是按照所須的標準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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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申請人已就應急照明系統的規定遞交有關的「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FS251),為何視作仍未按有關規定辦妥? |
| 答: |
有關獨立電池應急照明系統的FS251,必須由第二級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發出,並註明有關系統的製造商、商標、型號/類型及所安裝的燈具數目;以及
申請人必須遞交產品目錄,而目錄須載述有關燈具性能的資料,例如充電時間、型號、輸入電壓、照明時間等。如未能遞交產品目錄,消防處認可的測試機構或能夠證明燈具性能的本地大學實驗室所發出的證書,亦可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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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戲院安裝哪類電池可獲豁免設置獨立電池房? |
| 答: |
根據《消防處通函一九九六年第四號》第十一部第8.4段,除非所使用的電池是符合《英國標準6133》而能量不超過400安培時的封閉式電池,或符合《英國標準6290》第4部的閥調節密封式電池及蓄電池,否則所有電池均須放置在獨立電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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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在更改註冊地址後該怎樣做? |
| 答: |
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須在更改註冊地址後14天內,以書面通知消防處中英文新註冊地址和更改地址的生效日期。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亦須提交最新的商業登記證的正式認證副本和根據《商業登記規例》獲簽發的商業登記申請表的正式認證副本。有關文件可到稅務局的商業登記署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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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在更改工場地址後該怎樣做? |
| 答: |
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須在更改工場地址生效日期當日起計14天內,以書面通知消防處有關更改工場地址的事宜及新的註冊地址,此外亦須提交證據文件(例如購置/租賃協議),用作證明新工場的使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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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如第1及/或2級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的合資格人士已離職,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該怎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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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須在合資格人士離職後14天內通知消防處。如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是憑藉該名合資格人士的資格而註冊,便須一併通知消防處代替該名合資格人士的人選。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須在信中註明建議加入的合資格人士是否確屬全職僱員、有關人士開始擔任全職工作的日期,以及是否同時受聘於另一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亦須提交下列文件以供處理:
(a) 建議加入的合資格人士的香港身分證副本;以及
(b) 建議加入的合資格人士的專業資歷文件副本,以便辦理註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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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如何類別? |
| 答: |
(1) 註冊承辦商的類別是─
第1級:
此級別的註冊承辦商適合進行的工作為:裝置、保養、修理和檢查任何設有 電路或其他儀器以探測煙霧或火警,並會藉警報或以其他方式發出警告的消
防裝置或設備(手提設備除外)。
第2級:
此級別的註冊承辦商適合進行的工作為:裝置、保養、修理和檢查任何消防 裝置或設備(手提設備除外),其中包括─
(a) 經設計或改造,用以輸送水或其他滅火煤介的喉管及配件;或
(b) 不屬第1級所指明的任何其他種類的電力器具。
第3級:
此級別的註冊承辦商適合進行保養、修理和檢查手提設備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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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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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裝置及設備的擁有人如何索取有關第1、2及3級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名單的資料? |
| 答: |
有關人士可到各消防局、救護站和消防處轄下各辦事處閱覽有關資料。下列網頁亦載有第1、2及3級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的名單:
http://www.hkfsd.gov.hk/home/chi/cer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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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對於建築物內的電機房,有什麼一般消防裝置規定? |
| 答: |
一般來說,如建築物/處所內已裝設消防栓/消防喉轆或花灑系統,則電機房只需設有手提滅火筒便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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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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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哪兒找到有關各種手提滅火筒的適當用法和保養方法的資料? |
| 答: |
可從消防處出版的「防火通告第十一號,各種滅火筒之適當用法和保養法」小冊子中找到有關資料。下列網頁亦載有防火通告第十一號的資料:
http://www.hkfsd.gov.hk/home/chi/safet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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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如何正確處理失效的滅火筒(例如已過期、損壞等等)? |
| 答: |
消防處於《裝置及設備之檢查、測試及保養守則》中列明,棄置貯壓式的滅火筒前,必須先釋放滅火筒內的壓力。而棄置氣管式的滅火筒前,必須打開頂蓋以便將壓縮氣管拆離及清除筒內物料。此外,棄置乾粉滅火筒及淨劑滅火筒前,應將乾粉回收作循環使用或棄置,及將淨劑滅火筒內的氣體排放到封閉式回收系統。因此巿民棄置失效的滅火筒時,應聯絡及交由滅火筒的供應商或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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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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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商業、工業及綜合用途建築物/處所的一般花灑裝置規定為何? |
| 答: |
根據消防處通函二零零六年第三號,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建築物條例》第16(1)(b)(ii)條所涵蓋的自動花灑裝置,其指定標準須完全遵照英國防損委員會編訂並包含BS
EN12845的自動花灑裝置規定。
載於 BS EN12485 及消防處通函二零零六年第三號有關花灑間距安排的部分基本資料如下:
- 一個花灑的正常覆蓋範圍為12平方米。
- 花灑四周的空間不得少於500毫米。
- 所有天花板上/地台下的空間,不論其高度,均須設置花灑 (適用於所有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初次向消防處遞交的樓宇圖則)。
- 任何超過800毫米的天花板上/地台下的空間應設置花灑(適用於所有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初次向消防處遞交的樓宇圖則)。
- 兩個花灑之間的距離不得少於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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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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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況下須提交FS
501,以進行消防裝置認可檢查? |
| 答: |
下列建築物的業主通常須提交FS 501,以進行消防裝置認可檢查:
- 改建和加建工程的面積超出有關建築物面積的50%
- 影響現有建築物「外殼」的加建工程
- 需要取得屋宇署的入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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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如進行消防裝置系統小型改裝及加裝工程,須提交什麼文件? |
| 答: |
如果工程不涉及改動消防裝置平面圖則或固定設備的位置,向擁有人發出註冊消防裝置證書(F.S.
251),並將證書副本呈交消防處處長便已足夠。
如果工程涉及更改消防裝置平面圖則或固定設備的位置,除了須提交上述F.S. 251的副本外,亦須向消防處處長提交符合安全證明書(即FSI/314A)和兩份完工後的消防裝置平面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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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消防裝置認可檢查及發出證書的處理程序為何? |
| 答: |
本處在收到FSI/501「檢查及測試消防裝置及設備申請書」後,便會把相關資料記錄在「消防裝置檢查記錄冊」內。
消防設備課的視察人員會進行消防裝置檢查和測試。本處會按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在收到FSI/501當日起計15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
在完全符合消防規定的情況下,本處才會發出F.S.172或消防裝置接納備忘錄/信。
請參閱消防裝置認可檢查和發出證書的程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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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如未經批准的加建物阻礙消防花灑系統操作
, 應如何處理? |
| 答: |
如建築物因非法加建閣仔或間隔等而阻礙消防花灑系統操作,基於消防安全理由,可多安裝一層花灑頭。倘日後屋宇處下令拆除此等非法加建物,曾經改動的消防花灑系統須復修回其原本佈置。
惟涉及消防花灑系統的改裝工程,必須由註冊消防承辦商進行,他並須於竣工後十四天內,向要求進行工程的人發出一份證明書,以及將證明書副本送交消防處長。
註冊消防承辦商的資料可於下列途徑取得:
甲、 政府憲報
乙、 就近消防局或任何消防處辦工室
丙、 民政事務處
丁、 消防處網址 http://www.hkfsd.gov.hk/home/chi/cer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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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當收到火警危險通知書應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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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現將有關火警危險通知書送達給你、因為你是有關樓宇的業主/租客/住客/負責人。
這並不表示你就是因本身的行為、疏忽或默許而造成火警危險的人士。該位人士目前未能迅速找到。
法例規定倘未能迅速找到因其本身的行為、疏忽或默許而造成火警危險的人士﹐則可將該通知書送達有火警危險存在的樓宇的業主/租客/住客/負責人﹐故此﹐現將該通知書送達給你。
該通知書是一法律文件﹐你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遵辦該通知書所規定事宜﹐本處會採取進一步行動﹐包括在法庭上檢控你。
為本身利益計﹐你應消除該項火警危險以免生命財產在火警發生時遭受危險。
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的資料可於下列途徑取得 :
甲、 政府憲報
乙、 就近消防局或任何消防處辦工室
丙、 各區民政事務處
丁、 消防處網址 http://www.hkfsd.gov.hk/home/chi/cer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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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法例是否規定消防裝置或設備須時刻保持在有效操作狀態? |
| 答: |
根據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8,(a)擁有裝置在任何處所內的消防裝置或設備的人士,須保持該等消防裝置或設備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及
(b) 每12個月由一名註冊承辦商檢查該等消防裝置或設備至少一次。所以住戶應與大廈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確定大廈原有之消防裝置或設備已妥為保養,並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發出有效的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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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什麼情況下會阻礙消防花灑系統及其它消防裝置及設備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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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消防花灑系統及其它消防裝置及設備操作經常被室內裝飾所阻礙,例如假天花或貨架等。故此,在進行裝修處所時,應避免阻礙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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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灑系統
消防花灑系統是主要的消防裝置之一,它的操作是依靠花灑頭感應熱力,然後自動灑水滅火。由於每一個花灑頭覆蓋的範圍有限,所以必需在指定位置安裝方能有。如果花灑頭受到阻礙,便會妨礙消防花灑系統發揮原有功能,引至火警危險。一些原本設備花灑系統的地方,往往在進行裝修後引至花灑頭受到阻礙。個別例子如下:
- 假天花遮閉花灑頭,引至花灑頭不能感應熱力和灑水滅火。改善方法是拆除整個假天花,或在假天花下多安裝一層花灑頭
/ 將花灑頭伸延至假天花之下。
- 加設間隔可能影響原本鄰近的花灑頭的覆蓋範圍。改善方法是拆除/改動間隔,或改裝/加設花灑頭。
- 通風氣槽同樣可能影響花灑頭的覆蓋範圍。改善方法是拆除/改動氣槽,或改裝/加設花灑頭。
- 貨品障礙:-
一般來說,花灑頭之下須保持0.5米空間沒有任何障礙物。
- 其他消防裝置或設備
除了花灑頭外,其它的消防裝置例如火警鐘、滅火喉轆、熱力/煙霧偵測器、滅火筒等都不應該被裝修間格或假天花阻礙。以便有緊急事故時可即時使用。
如涉及消防裝置的改裝工程,必須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進行,他並須於竣工後14天內,向要求進行工的人發出一份證明書,以及將證明書副本送交消防處處長。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的資料可查詢:
甲、 政府憲報
乙、 就近消防局或任何消防處辦工室
丙、 各區民政事務處
丁、 消防處網址 http://www.hkfsd.gov.hk/home/chi/cer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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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當收到火警危險通知書應怎麼辦? |
| 答: |
現將有關火警危險通知書送達給你、因為你是有關樓宇的業主/租客/住客/負責人。
這並不表示你就是因本身的行為、疏忽或默許而造成火警危險的人士。該位人士目前未能迅速找到。
法例規定倘未能迅速找到因其本身的行為、疏忽或默許而造成火警危險的人士﹐則可將該通知書送達有火警危險存在的樓宇的業主/租客/住客/負責人﹐故此﹐現將該通知書送達給你。
該通知書是一法律文件﹐你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遵辦該通知書所規定事宜﹐本處會採取進一步行動﹐包括在法庭上檢控你。
為本身利益計﹐你應消除該項火警危險以免生命財產在火警發生時遭受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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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鐵路發展課) 成立於何時? |
| 答: |
本課於二零零一年四月份成立。 |
| 問: |
所有有關鐵路的基建項目,是否皆由「鐵路發展課」負責制訂其消防安全的規格及建議? |
| 答: |
本課主要負責設定及審批有關的鐵路項目的防火事宜。為使其他在計劃中或建造中的鐵路項目能順利進行,鐵路發展課積極地參與有關鐵路的策劃和設計,並透過審批提交的文件,向鐵路公司及其顧問就消防安全範疇提供建議。本課只負責以下鐵路項目:(i)
「鐵路發展策2000」計劃下所建議的鐵路項目
- 沙田至中環線
- 九龍南線
- 北環線
- 港口鐵路線
- 南港島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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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港島線
- 廣深港高速鐵路
(ii) 五條已建成或興建中的鐵路
- 西鐵
- 東鐵支線 - 大圍至馬鞍山
- 東鐵支線 - 紅磡至尖沙咀東
- 東鐵支線 - 上水至落馬洲
- 迪士尼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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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有關「鐵路發展策2000」的鐵路基建項目,可向那一部門查詢? |
| 答: |
可向運輸及房屋局查詢,或利用以下網頁瀏覽。
http://www.thb.gov.hk/tc/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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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什麼是「消防安全大使」計劃? |
| 答: |
消防處採取了一連串改善防火的措施,其中一個重點項目就是推行「消防安全大使」計劃,向參加者提供基本防火訓練,以便提高他們的消防安全知識。 |
| 問: |
參加「消防安全大使」計劃要什麼資格? |
| 答: |
凡年滿十二歲或以上的人士均可參加。有興趣參加者,可以個人身份或經所屬團體申請,或致電 2170
9630 查詢。 |
| 問: |
如何參加「消防安全大使」計劃? |
| 答: |
安全大使申請表格可向區內消防局索取,或在消防安全大使網頁www.fsaclub.org.hk內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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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處所用作幼兒中心有沒有任何高度限制? |
| 答: |
中心任何部份不應高於地面24米,如中心照料的幼兒少於2歲,則中心樓面不應高於地面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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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是否容許於樓宇任何中途樓層的樓梯內加裝閘門? |
| 答: |
由於樓梯均為逃生通道,所以當有火警或其他危機時,樓宇使用者將會利用這樓梯逃生到安全地點,但當樓梯加裝閘門,這樣可能把逃生通道阻塞,因此,在樓宇任何中途樓層加裝閘門是不准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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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食肆處所是否須要安裝花灑系統? |
| 答: |
如果面積超過230平方米的處所或位於地庫而面積超過126平方米的處所則應設有花灑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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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營運食肆的露天茶座有什麼一般消防規定? |
| 答: |
露天茶座的申請應直接遞交食物環境衛生署,這申請將會轉介本處辦理消防安全方面的申請,當申請被初步批准後,消防規定將會制定給與申請人遵照,以下一般消防規定只是提供參考及此規定可能因個別申請而有所不同:
- 露天茶座不能位於任何危險倉庫或裝置6米範圍內及位於任何消防街井地制及指示牌1.5米範圍內;
- 露天茶座不能阻塞任何大廈消防設備;
- 不能導致緊急車輛通道被阻塞或阻礙高空消防車輛或儀器的操作 一般而言,一條不少於6米闊及有足夠樓底高度的通道須保持於露天茶座外的緊急車輛通道;
- 於露天茶座內禁止使用明火加熱/煮食物;
- 具9公升裝二氧化碳化碳/水式滅火筒須放置在顯眼的位置於緊急時使用
- 露天茶座不能用固定建築物/圍欄圍起,如果使用臨時圍欄/柱標示露天茶座範圍的邊界,則它們不能固定於地面上,及當緊急時候能夠容易移除,一般習慣插入圍欄/柱枝撐於地孔上或加上堅固構造的裝飾是不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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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儲存危險品是否需要領取牌照及由甚麼部門監管? |
| 答: |
根據香港法例第295
章危險品條例,儲存危險品超過表列於法例中的豁免量時,必須領有危險品牌照。第一類危險品的監管是由礦務處處長負責,而第二類(石油氣除外)至第十類危險品則由消防處處長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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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我可否將危險品儲存於非工業用途的樓宇內? |
| 答: |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住宅樓宇及非工業用途的樓宇,危險品數量都不可以儲存超過表列於法例中的豁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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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申請危險品牌照時,需要呈交甚麼文件? |
| 答: |
申請危險品牌照時,需用書面向消防處處長作出申請,並附上下列資料: -
- 危險品倉的地址及位置;
- 將會儲存的危險品種類及數量;及
- 一式兩份載有危險品倉詳情的比例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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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危險品倉的位置,有否高度限制? |
| 答: |
危險品倉的位置,不得超於離地面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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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危險品牌照的有效期為多少及需否於牌照到期後續牌? |
| 答: |
除列明外,所有危險品牌照於發出後12個月內有效。牌照到期時,必須向監管部門以牌照續領申請表格申請續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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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我可以怎樣加快危險品牌照的申請程序? |
| 答: |
每宗申請個案都由牌照及審批總區轄下危險品課的人員負責處理。根據法例,申請人須要提供所需資料,當中包括危險倉庫位置、所貯存危險品的名稱和數量及危險倉庫的設計。為了盡快處理每個申請個案,我們建議申請人提供所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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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我怎麼知道哪些物質被界定為危險品? |
| 答: |
《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將某些已知的物質界定為危險品,並將之分類。不過,某些新的物質,可能未有列入上述規例之內。在執法過程中,消防處人員可根據《危險品條例》,將不明物質檢取、移走或扣留,作為分析之用,以確定這些物質是否受有關法例管制。
參與私人商業活動的人士,有責任就法律或安全問題,向供應商或相關人士徵詢意見。如果資源上許可的話,消防處會協助市民為《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未有界定的物質作出分類。製造商所提供的《物料安全資料》通常可作參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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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輸入危險品是否需要申領牌照? |
| 答: |
根據《危險品條例》,輸入第2至10類危險品均無須申領牌照。不過,輸入某些物質是受到政府其他部門例如海關管制的。海關的網址為
http://www.info.gov.hk/customs/chi/major_c/licence_c/chemicals_c.html,可供聯絡或瀏覽之用。此外,根據香港法例第403章《保護臭層條例》,輸入及輸出受管制的物質均須申領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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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申請人是否需要聘請某類合資格人士代其辦理牌照申請? |
| 答: |
申請人可自行申請危險品牌照,亦可聘請他人例如承辦商、顧問公司等,代辦申請。申請人在選擇合適人士代表或協助自己辦理申請時,應考慮個人的預算和有關人士在處理技術問題方面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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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消防處會否為危險品牌照申請人提供承辦商/顧問公司的名單? |
| 答: |
由於涉及的問題性質十分複雜,消防處並沒有就危險品牌照的申請,備存一份承辦商/顧問公司名單。假如為了遵行消防規定,而須就危險品倉庫內的消防裝置聘請合資格的消防裝置承辦商,申請人可前往本處任何一個辦事處或消防局,查閱消防裝置承辦商紀錄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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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經陸路運送危險品是否需要領取牌照? |
| 答: |
是。根據香港法例第295
章危險品條例,凡以機械驅動之車輛經陸路運送第二類(石油氣除外)及/或第五類危險品,必須持有經由消防處處長批准的危險品車輛牌照。而陸路運送石油氣則由機電工程署署長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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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不同類別的危險品可否一併運載? |
| 答: |
不可以。不同類別的危險品是不可以一併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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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對載有危險品的危險品車輛的停放有否特定監管? |
| 答: |
根據危險品車輛的發牌條件第九條,當危險品車輛裝載有危險品的情況下,無論何時,均須有人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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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如何申請「載運第二/五類危險品車輛牌照」? |
| 答: |
- 申請人可先填妥「運送第二類(石油氣除外)及/或第五類危險品車輛牌照書(DG/TS/337A)」,連同車主之證明文件一併送交本處;
- 當收到一適用於該車輛之標準規定,並予以遵辦後,申請人則可與本處安排驗車;
- 申請人須於驗車當日出示下列文件:
- 由運輸署簽發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T.D. 61(C));
- 由運輸署簽發的車輛登記文件(T.D. 26);
- 由運輸署簽發的檢驗汽車機械及格証書(T.D. 89)或車輛檢驗報告表(V.E. 24);
- 消防裝置及設備維修證書(F.S.251);及
- 其他證明有關規定已予遵辦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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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本處會在那裡檢驗危險品車輛? |
| 答: |
本處檢驗危險品車輛會安排於西貢康健路一號,西貢消防局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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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危險品車輛牌照的有效期有多少及需否於牌照到期後續牌
? |
| 答: |
除列明外,所有危險品牌照於發出後12個月內有效。牌照到期時,必須向監管部門申請續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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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一般街道消防栓的規定是怎樣的
? |
| 答: |
- 安裝在私人發展區內的街道消防栓一律視為香港法例第123 章建築物條例
第16(1)(b)條規定安裝的消防裝置,並且必須依照香港法例第95B 章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的規定進行安裝、保養、維修及檢查。
- 如情況許可,街道消防栓必須交錯地安裝於街道兩旁,消防栓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100 米。
- 街道消防栓的標準式樣必須符合一定的規格,根據英國標準第1042 條的規 定測試,以一個65 毫米出水口運作,測試時每分鐘的出水量不得少於2000
公升(每秒33.3 公升),而在出水口的最低壓力應為170 千帕斯卡。
- 第 3 段所述的最低出水量及出水壓力應以兩個65 毫米的消防栓出水口同
時出水作為標準,即每分鐘總出水量應不少於4000 公升(每秒66.7 公升)。
- 如不能達到以上最低標準,可用其他方法增大水源,例如使用集水缸及水
泵。但增大水源的程度必須視乎受保護建築物的大小、性質及總來水量而定。
- 所有街道消防栓必須依照水務署的水管鋪設標準守則而裝置。
- 在可能的情況下,有關樓宇的範圍內必須安裝最少兩個街道消防栓,並且應安裝在距離受保護樓宇6 米以外的位置。
- 必須採取下列程序,以辨別新裝置而仍未使用的街道消防栓及失效的現有消防栓:
- 在消防栓身上根據水源(即食水或海水)分別漆上紅色或黃色漆油;
- 在柱形消防栓的100 毫米出水口上﹐套上藍色管口蓋;或
- 在鵝頸消防栓的70 毫米出水口上,套上藍色管口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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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緊急車輛通道的標準為何? |
| 答: |
緊急車輛通道屬屋宇署的管轄範圍。緊急車輛通道的詳細規定載於屋宇署刊印的建築物消防安全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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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在一個屋苑內,我們怎樣分辨那一處是指定的緊急車輛通道? |
| 答: |
由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開始,新建樓宇的指定緊急車輛通道範圍內,
在適當的地方會豎立下列的指示牌以便識別:
- 車行道設計的緊急車輛通道
- 必須在緊急車輛通道的入口豎立緊急車輛通道圖路牌;

- 必須沿著緊急車輛通道每隔不超過100米的位置豎立緊急車輛通道指示牌;及

- 必須沿著緊急車輛通道每隔50米的位置豎立符合道路交通 (私家路上泊車) 規例及私家路守則的標準「禁止泊車」路牌,劃為泊車區的地方則不受此限。

- 非車行道設計的緊急車輛通道
- 一如上文(a)(i)所載,必須在入口豎立緊急車輛通道圖路牌;及
- 除可選擇上文(a)(ii)的做法,設置緊急車輛通道指示牌外,還可選擇每隔不超過100米,在路旁石、花槽或其他適當的物件上加上緊急路線指示,顯示緊急車輛通道的路線。緊急路線指示可以是髹上去、刻上去或用金屬製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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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新建設課審批樓宇消防安全規定圖則,一般需時多久? |
| 答: |
一般項目
(i) 新樓宇圖則, 目標時間是40日
(ii) 更改/修正圖則, 目標時間是20日
經效率促進組轄下的「一站式貨倉建築牌照中心」提交的項目
(i) 只適用於新樓宇圖則, 目標時間是35日 |
| 問: |
在何處領取
消防證書 F.S. 161 (樓宇圖則)? |
| 答: |
樓宇圖則經新建設課審批合格後會致函通知認可人士,於下列地址領取消防證書 F.S.
161:-

| 地址 : |
香港九龍尖沙咀東部康莊道 1 號消防總部大廈5 樓 515 室 |
| 時間: |
上午9:00 - 正午12:00 (星期一至五)
下午2:00 - 下午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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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在一般持牌處所,聚氨酯乳膠床褥和襯墊傢具的可燃性及燃燒性需合符那些測試標準或安全要求呢? |
| 答: |
自2000年,在持牌處所(如酒店、餐廳、學校、戲院、會所……)所使用的聚氨酯乳膠床褥和襯墊傢具需符合下列其中一個的測試標準,詳情請灠閱消防處通函第
1/2000編號
(備註:上述指引不適用於非聚氨酯乳膠床褥和襯墊傢具)
產品 |
英國標準 |
美國標準 |
| 聚氨酯乳膠床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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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 7177 : 1996
(中度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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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 129
加利福尼亞州技術報告129號
或
TB 121
加利福尼亞州技術報告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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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氨酯乳膠襯墊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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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 7176 : 1995
(中度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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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 133
加利福尼亞州技術報告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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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請可否簡介通風系統課? |
| 答: |
辦事處地址
香港新界葵涌興盛路 86 號,消防處葵涌辦公大樓 3 字樓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五上午八時半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午膳時間下午一時至二時。
一般資料
機動式通風系統規格
機動式通風系統專業要求,已大部份在一九九六年十月廿二日所發出之消防處通函第四號內載。
通風系統的擁有人的責任
根據香港法例第123章及132章,通風系統的擁有人須—
(a) 時刻保持通風系統處於安全和有效的操作狀態;及
(b) 安排 由有關類別的註冊專門承建商每隔不超逾12個月的期間檢查通風系統內的每個防火閘、過濾器及聚塵器。
查詢熱線
請致電27187576查詢有關資料
表格
工程完竣通知書共有三款
第一款(Vent/425)屬於食肆及一般牌照類別
第二款(Vent/425-DG)屬於危險品處所類別
第三款(Vent/425-Hotel-02A)屬於酒店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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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如何安排食物店及一般牌照的通風系統視察? |
| 答: |
如要預約通風系統視察,閣下必需填妥及郵寄工程完竣通知書Vent/425正本,或於辦公時間內交回通風系統課位於消防總部大廈之辦事處。傅真通知是不予接受的。在呈交工程完竣通知書前,所有通風系統圖則須經牌照當局(食物環境衛生署)轉介與本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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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如何安排危險品處所牌照的視察? |
| 答: |
在要求危險品處所牌照視察前,閣下必須遞交工程完竣通知書Vent/425-DG正本至本辦事處,以下事項亦須遵守:
(1) 閣下已向危險品牌照課辦理發牌申請。
(2) 通風或電器裝置圖則經已遞交,請注意本辦事處對所呈交之圖則不會作批示或批註。
(3) 如承建商希望代表業主處理遞交圖則、諮詢及出席視察事宜,他必須遞交持牌人之書面授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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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如何得知符合規定通知書批核情況? |
| 答: |
通風系統經本處確驗後,本處會以掛號郵件將符合規定通知書寄給申請人,由於私隱條例,如要查詢必須由申請人或有授權書之人士提出,亦要提供本處的檔案號碼和申請地址作核實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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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符合規定通知信可否親身領取? |
| 答: |
如欲親自領取符合規定通知信,請留意以下幾點︰
(1) 須於通風系統驗証時知會視察人員。
(2) 如持牌人親自領取只須出示身份証。
(3) 如由代理人領取,必須有授權信。
(4) 如牌照屬公司名義,請攜帶公司授權信及印章。
(5) 到訪前,必須致熱線電話27187567與本處職員預約。
(6) 首次發出的符合規定通知書是無須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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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如何得知註冊專門承建商(通風系統)名單? |
| 答: |
自一九九八年四月後,所有通風承建商必須根據新制度重新評估及註冊,如欲獲得最新註冊承建商資料,閣下可溜灠屋宇處網址—
http://www.b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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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如何申請防火講座 |
| 答: |
消防處一向非常注重防火安全教育。 任何公司,團體或機構如需要安排免費防火講座,可以聯絡消防處社區關係組或各區消防局。如有查詢可致電2170
9630 或各區消防局。(申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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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走火通道門閘上的電鎖裝置怎樣才符合消防處的要求? |
| 答: |
消防處對電鎖裝置的操作有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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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如電鎖裝置的操作情況不符合以上規定會否違反消防法例? |
| 答: |
電鎖裝置不符合以上規定,不單會對居民構成潛在火警危險,而且違反有關的消防規例。香港法例第95F章《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第15條規定:
| 「(1) |
任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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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如將或安排將任何處所的逃生途徑以任何鎖或其他器件關牢;或 |
|
(b) |
如身為任何處所的擁有人、租客、佔用人或負責人,准許或容受將該處所的逃生途徑以任何鎖或其他器件關牢,
而該鎖或其他器件在火警或其他災難一旦發生時 — |
|
(c) |
不能在無須使用鑰匙的情況下隨時和方便地從該處所內開啟;或 |
|
(d) |
可能會實質上增加逃生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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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人即屬犯罪。 |
(2) |
任何人犯本條所訂罪行 — |
|
(a) |
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
|
(b) |
如屬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1年, |
| 而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日另處罰款$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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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消防處是否會認可用於走火通道門閘上的各類電鎖裝置產品? |
| 答: |
根據現行的消防法例,本處並不會認可走火通道門閘上任何類型的鎖具,包括電鎖裝置。有關建築物逃生途徑的規定屬屋宇署的管轄範圍,如欲向該署查詢,請致電2626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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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香薰油是否屬於危險品? |
| 答: |
在市場上,大部分的香薰油都屬於易燃液體。一般來說,易燃液體是屬於第5類危險品。如果香薰產品以有機溶劑(例如乙醇或異性丙醇)來稀釋,製成品就更加易燃。 |
| 問: |
應怎樣貯存香薰油? |
| 答: |
貯存香薰油應小心留意以下事項:
-
用深色玻璃瓶盛載,貯存在陰涼地方;
-
避免陽光直接照射;
- 放在兒童不能觸及的地方;
- 放在可上鎖的櫃或箱中;
- 只可貯存適量香薰油。(若香薰油屬於第5類危險品,貯存分量不可多於20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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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應怎樣安全使用香薰油? |
| 答: |
處理香薰油時應特別小心,當使用香薰油時,應遵守下列防火措施:
-
使用時不要接近火源,例如煮食爐,亦不可吸煙;
-
保持室內空氣流通;
- 不要把明火香薰爐放近易燃的雜物,亦不應放在窗旁等當風位置,以免被風吹翻;當要添加香薰油時,須先將火熄滅。點着香薰爐後切勿離開。當發現爐身有裂痕時,便不應繼續使用。
- 切勿為電香薰爐過量加水,以致滿溢弄濕爐身或電線,不要長時間開著電香薰爐,用後應關掉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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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避火層是什麼? |
| 答: |
避火層是樓宇內有保護的樓層,在發生火警時作為臨時庇護處,供建築物內的佔用人暫時聚集及歇息。
一般來說,所有高度超逾最低地面樓層以上25層的建築物均應設有避火層(樓高不超逾40層的住用建築物或綜合用途建築物除外),避火層位置應在與任何其他避火層又或與街道或露天地方距離最多20層(如是工業建築物)
或25層(如是非工業建築物)的樓層內。
住用建築物或綜合用途建築物高度在最低地面樓層以上逾25層,但又不多於40層,則有關建築物的天台可視作避火層。所有避火層應符合由屋宇署所刋印的「1996年提供火警逃生途徑守則」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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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避火層的一般規定是怎樣的? |
| 答: |
每一層避火層應符合以下的規定:
(a) 在與避火層同一水平之處,並無已被佔用的使用區域或可以進入的機械裝置房,但消防水箱及有關的消防裝置機房除外;
(b) 避火處的淨面積應不少於避火層樓面總面積的50%,另避火層的淨高須不少於2 300毫米;
(c) 避火處的最小尺寸最少應較穿越該避火層的最闊樓梯的闊度大50%;
(d) 避火處應按照屋宇署所刋印的《耐火結構守則》的規定與建築物的其餘部分分開;
(e) 在避火處應最少有相對兩邊在安全低牆高度以上是敞開的,以產生足夠的空氣對流;開敞邊應合乎《耐火結構守則》的規定;
(f) 任何穿越一層避火層的樓梯應至這層不再延伸,使出口路線須改道越過避火處部分地方,才繼續向下通岀;
(g) 避火處的每個部分均應設有人工照明,以便在樓面水平提供不少於30勒克斯的水平照明,並設有後備緊急照明系統,可在樓面水平提供不少於2勒克斯的水平照明。緊急照明系統的設計應合乎《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的規定;
(h) 應按照消防處處長所作的要求,在避火層裝設有關的消防裝置及設備;
(i) 避火層(天台除外)應設有消防員升降機。有關的升降機門在正常操作時不應在避火層開啟,並應時刻鎖上,直至在消防掣啟動下自動開鎖為止;及
(j) 在每一層避火層應提供以下的指示及方向指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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