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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目的是介紹香港法例第95章《消防條例》及附屬於該條例的《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內有關下列事項的新訂條文:-
- 打擊非法加油活動
- 管制貯有或沾有燃油的汽車零件的存放或運送
- 進行火警調查
- 要求即時提供個人資料

打擊非法加油活動
任何人在無有效危險品牌照的情況下,在任何處所內管有第五類危險品,以從事轉注該等危險品往任何汽車的油缸的業務,即屬犯罪,並會直接被檢控。
任何有關非法加油活動的控罪將會在土地註冊處註冊,而有關人士被定罪的事實會刊登在本地報章。法庭可作出一項封閉令,令將重複用以進行非法加油活動的處所完全封閉六個月。封閉令亦會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刑罰:
- 首次定罪
可處第6級罰款(即100,000元)及監禁6個月
- 其後每次定罪
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1年

管制貯有或沾有燃油的汽車零件的存放或運送
任何人使用密封貨櫃存放或運送貯有或沾有燃油的汽車零件,即屬犯罪,並會直接被檢控。
消防處人員可:
- 截停、登上及搜查任何汽車或貨櫃以便進行調查
- 檢取、移走及扣留汽車或貨櫃所載的任何東西
刑罰:
- 首次定罪
可處第6級罰款(即100,000元)及監禁6個月
- 其後每次定罪
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1年

進行火警調查
為了調查火警,消防處人員可在火警被撲滅後的一段合理期間內,進入有關處所並可:
- 要求任何人提供資料或出示任何文件或物品,以便進行火警調查
- 要求任何人按照指明的時間與地點出席回答任何關於火警起因的問題
- 收集證據作科學鑑證
- 錄影
- 拍照

要求即時提供個人資料
為求能夠即時採取執法行動以消除各類火警危險,例如逃生途徑被阻塞、逃生途徑被鎖上、消防裝置操作性能欠佳等,消防處人員有權要求有關人士即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任何人未能盡快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提供明知屬虛假的資料,即屬犯罪,並會直接被檢控。
刑罰:可處第4級罰款亦即25,000元

生效日期
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
查詢
本頁之內容祇是就有關的法例條文作出簡介而並不是一個詳盡分析。如需要更多資料或有任何查詢,歡迎致電消防處(電話 : 2733
7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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