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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小型屋宇)的消防安全規定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小型屋宇)的消防安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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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7日1日起,消防處與地政總署合作就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小型屋宇)的申請制定了新的指引。鑑於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小型屋宇)受到地理環境、私人土地業權問題或其他問題的限制,以致未能提供緊急車輛通道,因此容許此等屋宇之申請人,在獲得地政專員批准後,可視乎不同的情況,採用不同的消防安全設備,作為闢設緊急車輛通道的消防安全替代措施。詳情可參閱以下的消防處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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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處通函 |
主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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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新消防安全規定- 消防裝置及設備的規格、安裝及保養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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