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處 :
九龍尖沙咀東部康莊道一號消防總部大廈 5樓消防處
電話:2733 7617
傳真:2367 3631
| 委員會由以下人士組成: |
| 1. |
消防處處長或其代表
|
| 2. |
消防處處長所委任的法律顧問一名
|
| 3. |
消防處處長所提名的註冊承辦商一名
|
| 4. |
水務監督所提名的公職人員一名
|
| 5. |
建築事務監督所提名的公職人員一名
|
| 6. |
香港火險保險工會所提名的委員會成員一名
|
職 責 範 圍
研訊和處理任何根據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第10(1)條轉交該委員會的事宜。
根據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第10(1)條,消防處處長如覺得註冊承辦商曾就裝置、保養、修理或檢查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的不當行為或疏忽而被任何法庭定罪,或曾犯此等罪行,以致─
(a) 他不適宜名列於註冊紀錄冊;或
(b) 繼續將他列入註冊紀錄冊會妨礙消防條例的妥當執行,
則處長可將此事宜轉交紀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