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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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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主任的職責

救護主任主要負責主管救護站;為救護員提供訓練;指揮救護員並帶領他們在緊急情況下提供送院前護理服務及執行救護職務;參與行政工作,例如人事管理、策劃等職務。救護主任須受紀律約束,並須輪班當值及穿著制服。

入職資格
  • 教育程度:
起薪點
 
(a)
持本港大學學位,或同等學歷,並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取得「一級」成績; 第 7 點
 
(b)
持有香港其中一間大學頒發的學位,或香港其中一間大專院校頒發的認可副學士學位,或香港其中一間理工大學/理工學院/香港專業教育學院/科技學院頒發的高級文憑,或註冊專上學院在其註冊日期後頒發的文憑,或具備同等學歷;及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達第2等級或以上,或具備同等學歷;或
第 6 點
 
(c)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兩科高級程度科目及格,以及香港中學會考另外三科成績達C級或以上,或具備同等學歷;並在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達第2等級或以上(如不包括在前述的三科內),或具備同等學歷。 第 5 點
       
  • 通過體能測驗和模擬實際工作測驗;
  • 通過能力傾向測驗;及
  • 能操流利粵語及英語。

    [備註:(1)由2006年12月舉行的綜合招聘考試開始,能力傾向測試的考生成績仍分「及格」或「不及格」,而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則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2)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3)申請人如在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起計倒數兩年內,出席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考試,並在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以及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則會獲承認為等同取得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及格成績。(4)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過往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等級和第2等級的成績。(5)申請人如持有有效的香港駕駛執照,是一項有利的條件。]


起薪點

  • 一般紀律人員(主任級)薪級表第 5 點至第 7 點不等,視乎學歷而定。


訓練

  • 新入職的救護主任須在救護總區訓練學校接受為期二十六星期的留宿初級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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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7-11-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