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1)由2006年12月舉行的綜合招聘考試開始,能力傾向測試的考生成績仍分「及格」或「不及格」,而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則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2)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3)申請人如在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起計倒數兩年內,出席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考試,並在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以及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則會獲承認為等同取得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及格成績。(4)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過往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等級和第2等級的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