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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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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名稱:
救護員
薪酬: 一般紀律人員(員佐級)薪級表第4點 (每月港幣14,685元)至一般紀律人員(員佐級)薪級表第14點註(a) (20,340元)。
入職條件: (1) 學歷要求:
具備香港中學會考五科達二級/E級或以上的成績,或同等學歷(月薪:14,685元)
[(1)項所述的五個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
(2)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具備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二級註(b)或以上的成績,或同等學歷;並能操流利粵語;以及
(3) 須通過體能測驗及模擬實際工作測驗 (詳情請瀏覽消防處網頁或致電招募熱線查詢)。

[申請人如持有有效的香港駕駛執照會是有利的條件。]

[註(a): 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日後或會有所更改。

註(b):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過往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 級及「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 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三等級和第二等級的成績。]

[註(1) 申請人在本職位截止接受申請當天(即2010年3月29日),必須已經取得所需的學歷資格。
(2) 申請人可能須要接受能力傾向筆試。只有初步入選的申請人才會獲邀參加面 試。]

職責: 救護員主要負責提供緊急救護服務、送院前護理服務、執行與救護相關的職務;以及駕駛救護車、汽車及客貨車。救護員須受紀律約束,並須輪班工作及穿著制服。
《基本法》知識評核: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應徵者如獲邀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
聘用條款: (1)獲錄用的救護員,會按當時適用的試用條款受聘,試用期為三年。如在試用期工作表現令人滿意,試用期滿後可轉為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受聘。(2)在通過試用關限的規定前,獲取錄的救護員須 (a)在初級訓練課程結業試及格,(b)持有有效的消防駕駛執照,以及(c)在確實聘任前通過體能測驗。
查詢地址: 九龍尖沙咀東部康莊道一號消防處總部大廈八樓招募組
查詢電話: 2722 7345 或2733 7673
截止申請目期:
(日/月/年)
29.3.2010
刊登職位報章及日期: 明報 (2010年3月12日及3月19日)
附註: (1) 公務員職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並成為公務員。(2)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3)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學歷的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上述地址。(4)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的規定為準。(5) 附帶福利包括有薪假期、醫療及牙科診療。在適當情況下,公務員更可獲得房屋資助。(6) 政府職位申請書(G.F.340[Rev. 3/2008])可於上述消防招募中心、各消防局或救護站、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網頁 (http://www. csb.gov.hk) 下載。(7) 除透過公務員事務局網頁遞交申請者外,其他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書時,請夾附兩個貼有郵票和填妥回郵地址的信封。申請人如有提供電郵地址,本處會透過該電郵地址認收有關申請。至於透過網頁遞交申請書的申請人,則會在完成遞交程序後收到一個網上申請編號。(8) 獲邀參加能力傾向筆試或體能測驗及模擬實際工作測驗的申請人,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六至八個星期內收到通知。(9)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10) 本欄內的公務員職位空缺資料,也可於互聯網上的香港政府一站通內閱覽,網址如下:http://www.gov.hk。(11) 在臨近截止申請日期,接受網上申請的伺服器可能因為需要處理大量申請而非常繁忙。申請人應盡早遞交申請,以確保在限期前成功於網上完成申請程序。
申請手續: 申請人可 (1) 前往九龍尖沙咀中間道十五號中間道停車場大廈閣樓消防招募中心辦理申請手續;招募期間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至下午六時,查詢電話:2722 7345 或 2733 7673;或 (2) 把填妥的通用表格第340號 (G.F.340[Rev.3/2008]) 寄往九龍尖沙咀東部康莊道一號消防處總部大廈八樓招募組收;或 (3) 透過公務員事務局網頁 (http://www.csb.gov.hk) 作網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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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11-03-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