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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火警警报计算机传送系统运作及保养服务 |
公布日期
11/0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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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申请人为符合有关聚氨酯乳胶的规定已递交一切所需文件,为何视作仍未按有关规定办妥? |
| 答: |
要完全符合有关聚氨酯乳胶的规定,申请人必须递交及准备下列文件以供查核:
(i) 测试证明书
(ii) 供应商发票
(iii) 制造商保证书/发票及/或
(iv) 适当标签
测试证明书必须盖上制造商/供应商的公司印章,以作核证。此外,发出测试证明书的测试实验所,必须获得认可资格,按照英国标准7176(一九九五年版)(中度危险)/英国标准7177(一九九六年版)(中度危险)进行测试。
申请人必须递交供应商发出的发票,证明符合英国标准7176(一九九五年版)(中度危险)/英国标准7177(一九九六年版)(中度危险)的乳胶/布料/床褥已售予制造商制造软垫家具/床褥。
制造商发出的保证书/发票必须盖上有关公司的印章,确认用以制造软垫家具/床褥的乳胶/布料/床褥的供应来源。
符合指定标准的聚氨酯乳胶家具,必须附有适当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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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申请人已就迁移、加装及/或拆除花洒头/消防喉辘递交有关的「消防装置及设备证书」(FS251)以供审批,为何视作仍未按有关规定办妥? |
| 答: |
要符合有关迁移、加装及/或拆除花洒头/消防喉辘的消防装置规定,FS251必须连同证书FSI/314A或FSI/314B(视情况而定)一并递交,而该证书必须由负责有关工程的消防装置承办商填妥。出示证书FSI/314A或FSI/314B,是为了证明消防装置的改装/加装工程是按照所须的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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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申请人已就应急照明系统的规定递交有关的「消防装置及设备证书」(FS251),为何视作仍未按有关规定办妥? |
| 答: |
有关独立电池应急照明系统的FS251,必须由第二级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发出,并注明有关系统的制造商、商标、型号/类型及所安装的灯具数目;以及
申请人必须递交产品目录,而目录须载述有关灯具性能的资料,例如充电时间、型号、输入电压、照明时间等。如未能递交产品目录,消防处认可的测试机构或能够证明灯具性能的本地大学实验室所发出的证书,亦可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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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戏院安装哪类电池可获豁免设置独立电池房? |
| 答: |
根据《消防处通函一九九六年第四号》第十一部第8.4段,除非所使用的电池是符合《英国标准6133》而能量不超过400安培时的封闭式电池,或符合《英国标准6290》第4部的阀调节密封式电池及蓄电池,否则所有电池均须放置在独立电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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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在更改注册地址后该怎样做? |
| 答: |
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须在更改注册地址后14天内,以书面通知消防处中英文新注册地址和更改地址的生效日期。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亦须提交最新的商业登记证的正式认证副本和根据《商业登记规例》获签发的商业登记申请表的正式认证副本。有关文件可到税务局的商业登记署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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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在更改工场地址后该怎样做? |
| 答: |
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须在更改工场地址生效日期当日起计14天内,以书面通知消防处有关更改工场地址的事宜及新的注册地址,此外亦须提交证据文件(例如购置/租赁协议),用作证明新工场的使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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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如第1及/或2级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的合资格人士已离职,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该怎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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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须在合资格人士离职后14天内通知消防处。如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是凭借该名合资格人士的资格而注册,便须一并通知消防处代替该名合资格人士的人选。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须在信中注明建议加入的合资格人士是否确属全职雇员、有关人士开始担任全职工作的日期,以及是否同时受聘于另一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亦须提交下列文件以供处理:
(a) 建议加入的合资格人士的香港身分证副本;以及
(b) 建议加入的合资格人士的专业资历文件副本,以便办理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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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如何类别? |
| 答: |
(1) 注册承办商的类别是─
第1级:
此级别的注册承办商适合进行的工作为:装置、保养、修理和检查任何设有 电路或其他仪器以探测烟雾或火警,并会藉警报或以其他方式发出警告的消
防装置或设备(手提设备除外)。
第2级:
此级别的注册承办商适合进行的工作为:装置、保养、修理和检查任何消防 装置或设备(手提设备除外),其中包括─
(a) 经设计或改造,用以输送水或其他灭火煤介的喉管及配件;或
(b) 不属第1级所指明的任何其他种类的电力器具。
第3级:
此级别的注册承办商适合进行保养、修理和检查手提设备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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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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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装置及设备的拥有人如何索取有关第1、2及3级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名单的资料? |
| 答: |
有关人士可到各消防局、救护站和消防处辖下各办事处阅览有关资料。下列网页亦载有第1、2及3级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的名单:
http://www.hkfsd.gov.hk/home/sc/cer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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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对于建筑物内的电机房,有什么一般消防装置规定? |
| 答: |
一般来说,如建筑物/处所内已装设消防栓/消防喉辘或花洒系统,则电机房只需设有手提灭火筒便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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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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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哪儿找到有关各种手提灭火筒的适当用法和保养方法的资料? |
| 答: |
可从消防处出版的「防火通告第十一号,各种灭火筒之适当用法和保养法」小册子中找到有关资料。下列网页亦载有防火通告第十一号的资料:
http://www.hkfsd.gov.hk/home/sc/safet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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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如何正确处理失效的灭火筒(例如已过期、损坏等等)? |
| 答: |
消防处于《装置及设备之检查、测试及保养守则》中列明,弃置贮压式的灭火筒前,必须先释放灭火筒内的压力。而弃置气管式的灭火筒前,必须打开顶盖以便将压缩气管拆离及清除筒内物料。此外,弃置干粉灭火筒及净剂灭火筒前,应将干粉回收作循环使用或弃置,及将净剂灭火筒内的气体排放到封闭式回收系统。因此巿民弃置失效的灭火筒时,应联络及交由灭火筒的供应商或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作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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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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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商业、工业及综合用途建筑物/处所的一般花洒装置规定为何? |
| 答: |
根据消防处通函二零零六年第三号,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建筑物条例》第16(1)(b)(ii)条所涵盖的自动花洒装置,其指定标准须完全遵照英国防损委员会编订并包含BS
EN12845的自动花洒装置规定。
载于 BS EN12485 及消防处通函二零零六年第三号有关花洒间距安排的部分基本资料如下:
- 一个花洒的正常覆盖范围为12平方米。
- 花洒四周的空间不得少于500毫米。
- 所有天花板上/地台下的空间,不论其高度,均须设置花洒 (适用于所有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初次向消防处递交的樓宇图则)。
- 任何超过800毫米的天花板上/地台下的空间应设置花洒(适用于所有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初次向消防处递交的樓宇图则)。
- 两个花洒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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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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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须提交FS
501,以进行消防装置认可检查? |
| 答: |
下列建筑物的业主通常须提交FS 501,以进行消防装置认可检查:
- 改建和加建工程的面积超出有关建筑物面积的50%
- 影响现有建筑物「外壳」的加建工程
- 需要取得屋宇署的入伙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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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如进行消防装置系统小型改装及加装工程,须提交什么文件? |
| 答: |
如果工程不涉及改动消防装置平面图则或固定设备的位置,向拥有人发出注册消防装置证书(F.S.
251),并将证书副本呈交消防处处长便已足够。
如果工程涉及更改消防装置平面图则或固定设备的位置,除了须提交上述F.S. 251的副本外,亦须向消防处处长提交符合安全证明书(即FSI/314A)和两份完工后的消防装置平面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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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消防装置认可检查及发出证书的处理程序为何? |
| 答: |
本处在收到FSI/501「检查及测试消防装置及设备申请书」后,便会把相关数据记录在「消防装置检查记录册」内。
消防设备课的视察人员会进行消防装置检查和测试。本处会按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在收到FSI/501当日起计1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在完全符合消防规定的情况下,本处才会发出F.S.172或消防装置接纳备忘录/信。
请参阅消防装置认可检查和发出证书的程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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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如未经批准的加建物阻碍消防花洒系统操作
, 应如何处理? |
| 答: |
如建筑物因非法加建阁仔或间隔等而阻碍消防花洒系统操作,基于消防安全理由,可多安装一层花洒头。倘日后屋宇处下令拆除此等非法加建物,曾经改动的消防花洒系统须复修回其原本布置。
惟涉及消防花洒系统的改装工程,必须由注册消防承办商进行,他并须于竣工后十四天内,向要求进行工程的人发出一份证明书,以及将证明书副本送交消防处长。
注册消防承办商的资料可于下列途径取得:
甲、 政府宪报
乙、 就近消防局或任何消防处办工室
丙、 民政事务处
丁、 消防处网址 http://www.hkfsd.gov.hk/home/sc/cer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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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当收到火警危险通知书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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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现将有关火警危险通知书送达给你、因为你是有关楼宇的业主/租客/住客/负责人。
这并不表示你就是因本身的行为、疏忽或默许而造成火警危险的人士。该位人士目前未能迅速找到。
法例规定倘未能迅速找到因其本身的行为、疏忽或默许而造成火警危险的人士,则可将该通知书送达有火警危险存在的楼宇的业主/租客/住客/负责人,故此,现将该通知书送达给你。
该通知书是一法律文件,你如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遵办该通知书所规定事宜,本处会采取进一步行动,包括在法庭上检控你。
为本身利益计,你应消除该项火警危险以免生命财产在火警发生时遭受危险。
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的资料可于下列途径取得 :
甲、 政府宪报
乙、 就近消防局或任何消防处办工室
丙、 各区民政事务处
丁、 消防处网址 http://www.hkfsd.gov.hk/home/sc/cer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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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法例是否规定消防装置或设备须时刻保持在有效操作状态? |
| 答: |
根据消防(装置及设备)规例8,(a)拥有装置在任何处所内的消防装置或设备的人士,须保持该等消防装置或设备时刻在有效操作状态;及
(b) 每12个月由一名注册承办商检查该等消防装置或设备至少一次。所以住户应与大厦业主或业主立案法团确定大厦原有之消防装置或设备已妥为保养,并由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发出有效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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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什么情况下会阻碍消防花洒系统及其它消防装置及设备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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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消防花洒系统及其它消防装置及设备操作经常被室内装饰所阻碍,例如假天花或货架等。故此,在进行装修处所时,应避免阻碍任何消防装置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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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洒系统
消防花洒系统是主要的消防装置之一,它的操作是依靠花洒头感应热力,然后自动洒水灭火。由于每一个花洒头覆盖的范围有限,所以必需在指定位置安装方能有。如果花洒头受到阻碍,便会妨碍消防花洒系统发挥原有功能,引至火警危险。一些原本设备花洒系统的地方,往往在进行装修后引至花洒头受到阻碍。个别例子如下:
- 假天花遮闭花洒头,引至花洒头不能感应热力和洒水灭火。改善方法是拆除整个假天花,或在假天花下多安装一层花洒头
/ 将花洒头伸延至假天花之下。
- 加设间隔可能影响原本邻近的花洒头的覆盖范围。改善方法是拆除/改动间隔,或改装/加设花洒头。
- 通风气槽同样可能影响花洒头的覆盖范围。改善方法是拆除/改动气槽,或改装/加设花洒头。
- 货品障碍:-
一般来说,花洒头之下须保持0.5米空间没有任何障碍物。
- 其他消防装置或设备
除了花洒头外,其它的消防装置例如火警钟、灭火喉辘、热力/烟雾侦测器、灭火筒等都不应该被装修间格或假天花阻碍。以便有紧急事故时可即时使用。
如涉及消防装置的改装工程,必须由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进行,他并须于竣工后14天内,向要求进行工的人发出一份证明书,以及将证明书副本送交消防处处长。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的资料可查询:
甲、 政府宪报
乙、 就近消防局或任何消防处办工室
丙、 各区民政事务处
丁、 消防处网址 http://www.hkfsd.gov.hk/home/sc/cer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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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当收到火警危险通知书应怎么办? |
| 答: |
现将有关火警危险通知书送达给你、因为你是有关楼宇的业主/租客/住客/负责人。
这并不表示你就是因本身的行为、疏忽或默许而造成火警危险的人士。该位人士目前未能迅速找到。
法例规定倘未能迅速找到因其本身的行为、疏忽或默许而造成火警危险的人士,则可将该通知书送达有火警危险存在的楼宇的业主/租客/住客/负责人,故此,现将该通知书送达给你。
该通知书是一法律文件,你如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遵办该通知书所规定事宜,本处会采取进一步行动,包括在法庭上检控你。
为本身利益计,你应消除该项火警危险以免生命财产在火警发生时遭受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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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铁路发展课) 成立于何时? |
| 答: |
本课于二零零一年四月份成立。 |
| 问: |
所有有关铁路的基建项目,是否皆由「铁路发展课」负责制订其消防安全的规格及建议? |
| 答: |
本课主要负责设定及审批有关的铁路项目的防火事宜。为使其他在计划中或建造中的铁路项目能顺利进行,铁路发展课积极地参与有关铁路的策划和设计,并透过审批提交的文件,向铁路公司及其顾问就消防安全范畴提供建议。本课只负责以下铁路项目:(i)
「铁路发展策2000」计划下所建议的铁路项目
- 沙田至中环线
- 九龙南线
- 北环线
- 港口铁路线
- 南港岛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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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港岛线
- 广深港高速铁路
(ii) 五条已建成或兴建中的铁路
- 西铁
- 东铁支线 - 大围至马鞍山
- 东铁支线 - 红磡至尖沙咀东
- 东铁支线 - 上水至落马洲
- 迪士尼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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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有关「铁路发展策2000」的铁路基建项目,可向那一部门查询? |
| 答: |
可向运输及房屋局查询,或利用以下网页浏览。
http://www.thb.gov.hk/tc/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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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什么是「消防安全大使」计划? |
| 答: |
消防处采取了一连串改善防火的措施,其中一个重点项目就是推行「消防安全大使」计划,向参加者提供基本防火训练,以便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知识。 |
| 问: |
参加「消防安全大使」计划要什么资格? |
| 答: |
凡年满十二岁或以上的人士均可参加。有兴趣参加者,可以个人身份或经所属团体申请,或致电 2170
9630 查询。 |
| 问: |
如何参加「消防安全大使」计划? |
| 答: |
安全大使申请表格可向区内消防局索取,或在消防安全大使网页www.fsaclub.org.hk内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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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处所用作幼儿中心有没有任何高度限制? |
| 答: |
中心任何部份不应高于地面24米,如中心照料的幼儿少于2岁,则中心楼面不应高于地面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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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是否容许于楼宇任何中途楼层的楼梯内加装闸门? |
| 答: |
由于楼梯均为逃生通道,所以当有火警或其他危机时,楼宇使用者将会利用这楼梯逃生到安全地点,但当楼梯加装闸门,这样可能把逃生通道阻塞,因此,在楼宇任何中途楼层加装闸门是不准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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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食肆处所是否须要安装花洒系统? |
| 答: |
如果面积超过230平方米的处所或位于地库而面积超过126平方米的处所则应设有花洒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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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营运食肆的露天茶座有什么一般消防规定? |
| 答: |
露天茶座的申请应直接递交食物环境卫生署,这申请将会转介本处办理消防安全方面的申请,当申请被初步批准后,消防规定将会制定给与申请人遵照,以下一般消防规定只是提供参考及此规定可能因个别申请而有所不同:
- 露天茶座不能位于任何危险仓库或装置6米范围内及位于任何消防街井地制及指示牌1.5米范围内;
- 露天茶座不能阻塞任何大厦消防设备;
- 不能导致紧急车辆通道被阻塞或阻碍高空消防车辆或仪器的操作 一般而言,一条不少于6米阔及有足够楼底高度的通道须保持于露天茶座外的紧急车辆通道;
- 于露天茶座内禁止使用明火加热/煮食物;
- 具9公升装二氧化碳化碳/水式灭火筒须放置在显眼的位置于紧急时使用
- 露天茶座不能用固定建筑物/围栏围起,如果使用临时围栏/柱标示露天茶座范围的边界,则它们不能固定于地面上,及当紧急时候能够容易移除,一般习惯插入围栏/柱枝撑于地孔上或加上坚固构造的装饰是不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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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储存危险品是否需要领取牌照及由什么部门监管? |
| 答: |
根据香港法例第295
章危险品条例,储存危险品超过表列于法例中的豁免量时,必须领有危险品牌照。第一类危险品的监管是由矿务处处长负责,而第二类(石油气除外)至第十类危险品则由消防处处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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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我可否将危险品储存于非工业用途的楼宇内? |
| 答: |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住宅楼宇及非工业用途的楼宇,危险品数量都不可以储存超过表列于法例中的豁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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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申请危险品牌照时,需要呈交什么文件? |
| 答: |
申请危险品牌照时,需用书面向消防处处长作出申请,并附上下列资料: -
- 危险品仓的地址及位置;
- 将会储存的危险品种类及数量;及
- 一式两份载有危险品仓详情的比例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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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危险品仓的位置,有否高度限制? |
| 答: |
危险品仓的位置,不得超于离地面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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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危险品牌照的有效期为多少及需否于牌照到期后续牌? |
| 答: |
除列明外,所有危险品牌照于发出后12个月内有效。牌照到期时,必须向监管部门以牌照续领申请表格申请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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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我可以怎样加快危险品牌照的申请程序? |
| 答: |
每宗申请个案都由牌照及审批总区辖下危险品课的人员负责处理。根据法例,申请人须要提供所需资料,当中包括危险仓库位置、所贮存危险品的名称和数量及危险仓库的设计。为了尽快处理每个申请个案,我们建议申请人提供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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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我怎么知道哪些物质被界定为危险品? |
| 答: |
《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将某些已知的物质界定为危险品,并将之分类。不过,某些新的物质,可能未有列入上述规例之内。在执法过程中,消防处人员可根据《危险品条例》,将不明物质检取、移走或扣留,作为分析之用,以确定这些物质是否受有关法例管制。
参与私人商业活动的人士,有责任就法律或安全问题,向供应商或相关人士征询意见。如果资源上许可的话,消防处会协助市民为《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未有界定的物质作出分类。制造商所提供的《物料安全资料》通常可作参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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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输入危险品是否需要申领牌照? |
| 答: |
根据《危险品条例》,输入第2至10类危险品均无须申领牌照。不过,输入某些物质是受到政府其他部门例如海关管制的。海关的网址为
http://www.info.gov.hk/customs/sc/major_c/licence_c/chemicals_c.html,可供联络或浏览之用。此外,根据香港法例第403章《保护臭层条例》,输入及输出受管制的物质均须申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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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申请人是否需要聘请某类合资格人士代其办理牌照申请? |
| 答: |
申请人可自行申请危险品牌照,亦可聘请他人例如承办商、顾问公司等,代办申请。申请人在选择合适人士代表或协助自己办理申请时,应考虑个人的预算和有关人士在处理技术问题方面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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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消防处会否为危险品牌照申请人提供承办商/顾问公司的名单? |
| 答: |
由于涉及的问题性质十分复杂,消防处并没有就危险品牌照的申请,备存一份承办商/顾问公司名单。假如为了遵行消防规定,而须就危险品仓库内的消防装置聘请合资格的消防装置承办商,申请人可前往本处任何一个办事处或消防局,查阅消防装置承办商纪录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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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经陆路运送危险品是否需要领取牌照? |
| 答: |
是。根据香港法例第295
章危险品条例,凡以机械驱动之车辆经陆路运送第二类(石油气除外)及/或第五类危险品,必须持有经由消防处处长批准的危险品车辆牌照。而陆路运送石油气则由机电工程署署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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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不同类别的危险品可否一并运载? |
| 答: |
不可以。不同类别的危险品是不可以一并运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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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对载有危险品的危险品车辆的停放有否特定监管? |
| 答: |
根据危险品车辆的发牌条件第九条,当危险品车辆装载有危险品的情况下,无论何时,均须有人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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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如何申请「载运第二/五类危险品车辆牌照」? |
| 答: |
- 申请人可先填妥「运送第二类(石油气除外)及/或第五类危险品车辆牌照书(DG/TS/337A)」,连同车主之证明文件一并送交本处;
- 当收到一适用于该车辆之标准规定,并予以遵办后,申请人则可与本处安排验车;
- 申请人须于验车当日出示下列文件:
- 由运输署签发的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T.D. 61(C));
- 由运输署签发的车辆登记文件(T.D. 26);
- 由运输署签发的检验汽车机械及格证书(T.D. 89)或车辆检验报告表(V.E. 24);
- 消防装置及设备维修证书(F.S.251);及
- 其他证明有关规定已予遵办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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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本处会在那里检验危险品车辆? |
| 答: |
本处检验危险品车辆会安排于西贡康健路一号,西贡消防局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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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危险品车辆牌照的有效期有多少及需否于牌照到期后续牌
? |
| 答: |
除列明外,所有危险品牌照于发出后12个月内有效。牌照到期时,必须向监管部门申请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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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一般街道消防栓的规定是怎样的
? |
| 答: |
- 安装在私人发展区内的街道消防栓一律视为香港法例第123 章建筑物条例
第16(1)(b)条规定安装的消防装置,并且必须依照香港法例第95B 章消防(装置及设备)规例的规定进行安装、保养、维修及检查。
- 如情况许可,街道消防栓必须交错地安装于街道两旁,消防栓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100 米。
- 街道消防栓的标准式样必须符合一定的规格,根据英国标准第1042 条的规 定测试,以一个65 毫米出水口运作,测试时每分钟的出水量不得少于2000
公升(每秒33.3 公升),而在出水口的最低压力应为170 千帕斯卡。
- 第 3 段所述的最低出水量及出水压力应以两65 毫米的消防栓出水口同
时出水作为标准,即每分钟总出水量应不少于4000 公升(每秒66.7 公升)。
- 如不能达到以上最低标准,可用其他方法增大水源,例如使用集水缸及水
泵。但增大水源的程度必须视乎受保护建筑物的大小、性质及总来水量而定。
- 所有街道消防栓必须依照水务署的水管铺设标准守则而装置。
- 在可能的情况下,有关楼宇的范围内必须安装最少两个街道消防栓,并且应安装在距离受保护楼宇6 米以外的位置。
- 必须采取下列程序,以辨别新装置而仍未使用的街道消防栓及失效的现有消防栓:
- 在消防栓身上根据水源(即食水或海水)分别漆上红色或黄色漆油;
- 在柱形消防栓的100 毫米出水口上,套上蓝色管口盖;或
- 在鹅颈消防栓的70 毫米出水口上,套上蓝色管口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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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紧急车辆通道的标准为何? |
| 答: |
紧急车辆通道属屋宇署的管辖范围。紧急车辆通道的详细规定载于屋宇署刊印的建筑物消防安全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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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在一个屋苑内,我们怎样分辨那一处是指定的紧急车辆通道? |
| 答: |
由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开始,新建楼宇的指定紧急车辆通道范围内,
在适当的地方会竖立下列的指示牌以便识别:
- 车行道设计的紧急车辆通道
- 必须在紧急车辆通道的入口竖立紧急车辆通道图路牌;

- 必须沿着紧急车辆通道每隔不超过100米的位置竖立紧急车辆通道指示牌;及

- 必须沿着紧急车辆通道每隔50米的位置竖立符合道路交通 (私家路上泊车) 规例及私家路守则的标准「禁止泊车」路牌,划为泊车区的地方则不受此限。

- 非车行道设计的紧急车辆通道
- 一如上文(a)(i)所载,必须在入口竖立紧急车辆通道图路牌;及
- 除可选择上文(a)(ii)的做法,设置紧急车辆通道指示牌外,还可选择每隔不超过100米,在路旁石、花槽或其他适当的物件上加上紧急路线指示,显示紧急车辆通道的路线。紧急路线指示可以是髹上去、刻上去或用金属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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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新建设课审批楼宇消防安全规定图则,一般需时多久? |
| 答: |
一般项目
(i) 新楼宇图则, 目标时间是40日
(ii) 更改/修正图则, 目标时间是20日
经效率促进组辖下的「一站式货仓建筑牌照中心」提交的项目
(i) 只适用于新楼宇图则, 目标时间是35日 |
| 问: |
在何处领取
消防证书 F.S. 161 (楼宇图则)? |
| 答: |
楼宇图则经新建设课审批合格后会致函通知认可人士,于下列地址领取消防证书 F.S.
161:-

| 地址 : |
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康庄道 1 号消防总部大厦 5 楼 515室 |
| 时间: |
上午9:00 - 正午12:00 (星期一至五)
下午2:00 -下午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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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在一般持牌处所,聚氨酯乳胶床褥和衬垫家具的可燃性及燃烧性需合符那些测试标准或安全要求呢? |
| 答: |
自2000年,在持牌处所(如酒店、餐厅、学校、戏院、会所……)所使用的聚氨酯乳胶床褥和衬垫家具需符合下列其中一个的测试标准,详情请灠阅消防处通函第
1/2000编号
(备注:上述指引不适用于非聚氨酯乳胶床褥和衬垫家具)
产品 |
英国标准 |
美国标准 |
| 聚氨酯乳胶床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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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 7177 : 1996
(中度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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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 129
加利福尼亚州技术报告129号
或
TB 121
加利福尼亚州技术报告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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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氨酯乳胶衬垫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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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 7176 : 1995
(中度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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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 133
加利福尼亚州技术报告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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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请可否简介通风系统课? |
| 答: |
办事处地址
香港新界葵涌兴盛路 86 号,消防处葵涌办公大楼 3 字楼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五上午八时半至下午五时四十五分
午膳时间下午一时至二时。
一般资料
机动式通风系统规格
机动式通风系统专业要求,已大部份在一九九六年十月廿二日所发出之消防处通函第四号内载。
通风系统的拥有人的责任
根据香港法例第123章及132章,通风系统的拥有人须—
(a) 时刻保持通风系统处于安全和有效的操作状态;及
(b) 安排 由有关类别的注册专门承建商每隔不超逾12个月的期间检查通风系统内的每个防火闸、过滤器及聚尘器。
查询热线
请致电27187576查询有关资料
表格
工程完竣通知书共有三款
第一款(Vent/425)属于食肆及一般牌照类别
第二款(Vent/425-DG)属于危险品处所类别
第三款(Vent/425-Hotel-02A)属于酒店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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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如何安排食物店及一般牌照的通风系统视察? |
| 答: |
如要预约通风系统视察,阁下必需填妥及邮寄工程完竣通知书Vent/425正本,或于办公时间内交回通风系统课位于消防总部大厦之办事处。傅真通知是不予接受的。在呈交工程完竣通知书前,所有通风系统图则须经牌照当局(食物环境卫生署)转介与本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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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如何安排危险品处所牌照的视察? |
| 答: |
在要求危险品处所牌照视察前,阁下必须递交工程完竣通知书Vent/425-DG正本至本办事处,以下事项亦须遵守:
(1) 阁下已向危险品牌照课办理发牌申请。
(2) 通风或电器装置图则经已递交,请注意本办事处对所呈交之图则不会作批示或批注。
(3) 如承建商希望代表业主处理递交图则、谘询及出席视察事宜,他必须递交持牌人之书面授权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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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如何得知符合规定通知书批核情况? |
| 答: |
通风系统经本处确验后,本处会以挂号邮件将符合规定通知书寄给申请人,由于私隐条例,如要查询必须由申请人或有授权书之人士提出,亦要提供本处的档案号码和申请地址作核实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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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符合规定通知信可否亲身领取? |
| 答: |
如欲亲自领取符合规定通知信,请留意以下几点∶
(1) 须于通风系统验证时知会视察人员。
(2) 如持牌人亲自领取只须出示身份证。
(3) 如由代理人领取,必须有授权信。
(4) 如牌照属公司名义,请携带公司授权信及印章。
(5) 到访前,必须致热线电话27187567与本处职员预约。
(6) 首次发出的符合规定通知书是无须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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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如何得知注册专门承建商(通风系统)名单? |
| 答: |
自一九九八年四月后,所有通风承建商必须根据新制度重新评估及注册,如欲获得最新注册承建商资料,阁下可溜灠屋宇处网址—
http://www.b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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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如何申请防火讲座 |
| 答: |
消防处一向非常注重防火安全教育。 任何公司,团体或机构如需要安排免费防火讲座,可以联络消防处社区关系组或各区消防局。如有查询可致电2170
9630 或各区消防局。(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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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走火通道门闸上的电锁装置怎样才符合消防处的要求? |
| 答: |
消防处对电锁装置的操作有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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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如电锁装置的操作情况不符合以上规定会否违反消防法例? |
| 答: |
电锁装置不符合以上规定,不单会对居民构成潜在火警危险,而且违反有关的消防规例。香港法例第95F章《消防(消除火警危险)规例》第15条规定:
| 「(1) |
任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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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如将或安排将任何处所的逃生途径以任何锁或其他器件关牢;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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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身为任何处所的拥有人、租客、占用人或负责人,准许或容受将该处所的逃生途径以任何锁或其他器件关牢,
而该锁或其他器件在火警或其他灾难一旦发生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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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不能在无须使用钥匙的情况下随时和方便地从该处所内开启;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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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可能会实质上增加逃生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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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人即属犯罪。 |
(2) |
任何人犯本条所订罪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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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如属首次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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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属其后每次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1年, |
| 而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日另处罚款$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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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消防处是否会认可用于走火通道门闸上的各类电锁装置产品? |
| 答: |
根据现行的消防法例,本处并不会认可走火通道门闸上任何类型的锁具,包括电锁装置。有关建筑物逃生途径的规定属屋宇署的管辖范围,如欲向该署查询,请致电2626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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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香薰油是否属于危险品? |
| 答: |
在市场上,大部分的香薰油都属于易燃液体。一般来说,易燃液体是属于第5类危险品。如果香薰产品以有机溶剂(例如乙醇或异性丙醇)来稀释,制成品就更加易燃。 |
| 问: |
应怎样贮存香薰油? |
| 答: |
贮存香薰油应小心留意以下事项:
-
用深色玻璃瓶盛载,贮存在阴凉地方;
-
避免阳光直接照射;
- 放在儿童不能触及的地方;
- 放在可上锁的柜或箱中;
- 只可贮存适量香薰油。(若香薰油属于第5类危险品,贮存分量不可多于20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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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应怎样安全使用香薰油? |
| 答: |
处理香薰油时应特别小心,当使用香薰油时,应遵守下列防火措施:
-
使用时不要接近火源,例如煮食炉,亦不可吸烟;
-
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 不要把明火香薰炉放近易燃的杂物,亦不应放在窗旁等当风位置,以免被风吹翻;当要添加香薰油时,须先将火熄灭。点着香薰炉后切勿离开。当发现炉身有裂痕时,便不应继续使用。
- 切勿为电香薰炉过量加水,以致满溢弄湿炉身或电线,不要长时间开着电香薰炉,用后应关掉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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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避火层是什么? |
| 答: |
避火层是楼宇内有保护的楼层,在发生火警时作为临时庇护处,供建筑物内的占用人暂时聚集及歇息。
一般来说,所有高度超逾最低地面楼层以上25层的建筑物均应设有避火层(楼高不超逾40层的住用建筑物或综合用途建筑物除外),避火层位置应在与任何其他避火层又或与街道或露天地方距离最多20层(如是工业建筑物)
或25层(如是非工业建筑物)的楼层内。
住用建筑物或综合用途建筑物高度在最低地面楼层以上逾25层,但又不多于40层,则有关建筑物的天台可视作避火层。所有避火层应符合由屋宇署所刋印的「1996年提供火警逃生途径守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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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避火层的一般规定是怎样的? |
| 答: |
每一层避火层应符合以下的规定:
(a) 在与避火层同一水平之处,并无已被占用的使用区域或可以进入的机械装置房,但消防水箱及有关的消防装置机房除外;
(b) 避火处的净面积应不少于避火层楼面总面积的50%,另避火层的净高须不少于2 300毫米;
(c) 避火处的最小尺寸最少应较穿越该避火层的最阔楼梯的阔度大50%;
(d) 避火处应按照屋宇署所刋印的《耐火结构守则》的规定与建筑物的其余部分分开;
(e) 在避火处应最少有相对两边在安全低墙高度以上是敞开的,以产生足够的空气对流;开敞边应合乎《耐火结构守则》的规定;
(f) 任何穿越一层避火层的楼梯应至这层不再延伸,使出口路线须改道越过避火处部分地方,才继续向下通岀;
(g) 避火处的每个部分均应设有人工照明,以便在楼面水平提供不少于30勒克斯的水平照明,并设有后备紧急照明系统,可在楼面水平提供不少于2勒克斯的水平照明。紧急照明系统的设计应合乎《最低限度之消防装置及设备守则》的规定;
(h) 应按照消防处处长所作的要求,在避火层装设有关的消防装置及设备;
(i) 避火层(天台除外)应设有消防员升降机。有关的升降机门在正常操作时不应在避火层开启,并应时刻锁上,直至在消防掣启动下自动开锁为止;及
(j) 在每一层避火层应提供以下的指示及方向指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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