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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目的是介绍香港法例第95章《消防条例》及附属于该条例的《消防(消除火警危险)规例》内有关下列事项的新订条文:-
- 打击非法加油活动
- 管制贮有或沾有燃油的汽车零件的存放或运送
- 进行火警调查
- 要求即时提供个人资料

打击非法加油活动
任何人在无有效危险品牌照的情况下,在任何处所内管有第五类危险品,以从事转注该等危险品往任何汽车的油缸的业务,即属犯罪,并会直接被检控。
任何有关非法加油活动的控罪将会在土地注册处注册,而有关人士被定罪的事实会刊登在本地报章。法庭可作出一项封闭令,令将重复用以进行非法加油活动的处所完全封闭六个月。封闭令亦会在土地注册处注册。
刑罚:
- 首次定罪
可处第6级罚款(即100,000元)及监禁6个月
- 其后每次定罪
可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1年

管制贮有或沾有燃油的汽车零件的存放或运送
任何人使用密封货柜存放或运送贮有或沾有燃油的汽车零件,即属犯罪,并会直接被检控。
消防处人员可:
- 截停、登上及搜查任何汽车或货柜以便进行调查
- 检取、移走及扣留汽车或货柜所载的任何东西
刑罚:
- 首次定罪
可处第6级罚款(即100,000元)及监禁6个月
- 其后每次定罪
可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1年

进行火警调查
为了调查火警,消防处人员可在火警被扑灭后的一段合理期间内,进入有关处所并可:
- 要求任何人提供资料或出示任何文件或物品,以便进行火警调查
- 要求任何人按照指明的时间与地点出席回答任何关于火警起因的问题
- 收集证据作科学鉴证
- 录影
- 拍照

要求即时提供个人资料
为求能够即时采取执法行动以消除各类火警危险,例如逃生途径被阻塞、逃生途径被锁上、消防装置操作性能欠佳等,消防处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士即时出示身分证明文件。
任何人未能尽快出示身分证明文件或提供明知属虚假的资料,即属犯罪,并会直接被检控。
刑罚:可处第4级罚款亦即25,000元

生效日期
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
查询
本页之内容只是就有关的法例条文作出简介而并不是一个详尽分析。如需要更多资料或有任何查询,欢迎致电消防处(电话 : 2733
7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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