谘询处 :
九龙尖沙咀东部康庄道一号消防总部大厦 5楼消防处
电话:2733 7617
传真:2367 3631
| 委员会由以下人士组成: |
| 1. |
消防处处长或其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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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消防处处长所委任的法律顾问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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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消防处处长所提名的注册承办商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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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水务监督所提名的公职人员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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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建筑事务监督所提名的公职人员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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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香港火险保险工会所提名的委员会成员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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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责 范 围
研讯和处理任何根据消防(装置承办商)规例第10(1)条转交该委员会的事宜。
根据消防(装置承办商)规例第10(1)条,消防处处长如觉得注册承办商曾就装置、保养、修理或检查任何消防装置或设备的不当行为或疏忽而被任何法庭定罪,或曾犯此等罪行,以致─
(a) 他不适宜名列于注册纪录册;或
(b) 继续将他列入注册纪录册会妨碍消防条例的妥当执行,
则处长可将此事宜转交纪律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