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 護 總 區 有 救 護 車 368 輛 、 流 動 傷 者 治 療 車 4 輛 、 鄉 村 救 護 車 4 輛 及 救 護 電 單 車 36 輛 。救 護 總 區 已 於28.2.05為 巿 民 提 供 全 面 的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在 2014 年 , 救 護 總 區 奉 召 提 供 救 護 車 服 務 達 747,437 次 , 共 運 載 671,886 名 傷 病 者 入 院 , 每 天 平 均 提 供 2,048 次 救 護 車 服 務 。
醫 院 管 理 局 現 時 負 責 處 理 大 部 分 非 緊 急 救 護 車 服 務 ,而 來 自 私 家 醫 院 、 社 會 福 利 署 及 衛 生 署 的 非 緊 急 救 護 車 服 務 召 喚 ,則 由 醫 療 輔 助 隊 負 責 處 理 。
救 護 總 區 有 救 護 車 368 輛 、 流 動 傷 者 治 療 車 4 輛 、 鄉 村 救 護 車 4 輛 及 救 護 電 單 車 36 輛 。救 護 總 區 已 於28.2.05為 巿 民 提 供 全 面 的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在 2014 年 , 救 護 總 區 奉 召 提 供 救 護 車 服 務 達 747,437 次 , 共 運 載 671,886 名 傷 病 者 入 院 , 每 天 平 均 提 供 2,048 次 救 護 車 服 務 。
醫 院 管 理 局 現 時 負 責 處 理 大 部 分 非 緊 急 救 護 車 服 務 ,而 來 自 私 家 醫 院 、 社 會 福 利 署 及 衛 生 署 的 非 緊 急 救 護 車 服 務 召 喚 ,則 由 醫 療 輔 助 隊 負 責 處 理 。
救 護 總 區 有 救 護 車 368 輛 、 流 動 傷 者 治 療 車 4 輛 、 鄉 村 救 護 車 4 輛 及 救 護 電 單 車 36 輛 。救 護 總 區 已 於28.2.05為 巿 民 提 供 全 面 的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在 2014 年 , 救 護 總 區 奉 召 提 供 救 護 車 服 務 達 747,437 次 , 共 運 載 671,886 名 傷 病 者 入 院 , 每 天 平 均 提 供 2,048 次 救 護 車 服 務 。
醫 院 管 理 局 現 時 負 責 處 理 大 部 分 非 緊 急 救 護 車 服 務 ,而 來 自 私 家 醫 院 、 社 會 福 利 署 及 衛 生 署 的 非 緊 急 救 護 車 服 務 召 喚 ,則 由 醫 療 輔 助 隊 負 責 處 理 。
救 護 總 區 有 救 護 車 368 輛 、 流 動 傷 者 治 療 車 4 輛 、 鄉 村 救 護 車 4 輛 及 救 護 電 單 車 36 輛 。救 護 總 區 已 於28.2.05為 巿 民 提 供 全 面 的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在 2014 年 , 救 護 總 區 奉 召 提 供 救 護 車 服 務 達 747,437 次 , 共 運 載 671,886 名 傷 病 者 入 院 , 每 天 平 均 提 供 2,048 次 救 護 車 服 務 。
醫 院 管 理 局 現 時 負 責 處 理 大 部 分 非 緊 急 救 護 車 服 務 ,而 來 自 私 家 醫 院 、 社 會 福 利 署 及 衛 生 署 的 非 緊 急 救 護 車 服 務 召 喚 ,則 由 醫 療 輔 助 隊 負 責 處 理 。
救 護 總 區 有 救 護 車 368 輛 、 流 動 傷 者 治 療 車 4 輛 、 鄉 村 救 護 車 4 輛 及 救 護 電 單 車 36 輛 。救 護 總 區 已 於28.2.05為 巿 民 提 供 全 面 的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在 2014 年 , 救 護 總 區 奉 召 提 供 救 護 車 服 務 達 747,437 次 , 共 運 載 671,886 名 傷 病 者 入 院 , 每 天 平 均 提 供 2,048 次 救 護 車 服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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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 護 總 區 有 救 護 車 368 輛 、 流 動 傷 者 治 療 車 4 輛 、 鄉 村 救 護 車 4 輛 及 救 護 電 單 車 36 輛 。救 護 總 區 已 於28.2.05為 巿 民 提 供 全 面 的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在 2014 年 , 救 護 總 區 奉 召 提 供 救 護 車 服 務 達 747,437 次 , 共 運 載 671,886 名 傷 病 者 入 院 , 每 天 平 均 提 供 2,048 次 救 護 車 服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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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14 年 , 救 護 總 區 奉 召 提 供 救 護 車 服 務 達 747,437 次 , 共 運 載 671,886 名 傷 病 者 入 院 , 每 天 平 均 提 供 2,048 次 救 護 車 服 務 。
醫 院 管 理 局 現 時 負 責 處 理 大 部 分 非 緊 急 救 護 車 服 務 ,而 來 自 私 家 醫 院 、 社 會 福 利 署 及 衛 生 署 的 非 緊 急 救 護 車 服 務 召 喚 ,則 由 醫 療 輔 助 隊 負 責 處 理 。